錸德 重大訊息 - 本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募集完成事宜

股票代號:2349 錸德
發布時間:2005-01-21
主旨:本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募集完成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26~94/01/20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外第六次 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美金壹億壹仟伍佰萬元整(惟承銷商得依發行條件增額認購總額不超過 美金 貳仟伍佰萬 元之本次無擔保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4.每張面額:美金壹仟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依債券本金之101%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擔保。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海外購料與償還銀行借款 。 10.承銷方式:於中華民國境外售予亞洲及歐洲機構投資人。 11.公司債受託人:Bank of New York 12.承銷或代銷機構: Deutsche Bank、台証綜合證券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Bank of New York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一) 除已贖回或買回以及法令規定不得轉換之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後債 券持有人得於發行後30日起至到期日前10日止,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向發行公司 請求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二) 發行時轉換價格:每股新台幣11.38元。 (三) 本公司債之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應由本公司或代理人交付本公司之普通 股股數其單位數係以債券本金乘以定價日當時匯率除以當時之轉換價格。若有不 足一股,本公司將不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本公司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核准 增加實收資本額並辦理變更登記,依相關法令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如相關中 華民國法令有所變更,本公司得依變更後之有關法令辦理之。 17.賣回條件: 債權人得於本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日,要求發行公司按面額之100%贖回本債券。 18.買回條件: (1). 本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後,如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當時市場匯率 換算為美元之收盤價格,連續二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達當時轉換價格( 匯率 以新台幣 31.875 元等於1美元換算)之120%時,發行公司得以將本次公司債之全 部或一部贖回。 (2). 於相當或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次公司債已贖回、買回或行使轉換權時,本公 司得將尚流通在外債券之全部贖回。 (3). 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本公司必須支出額外之利息費用時,本公司有 權決定按面額將尚流通在外債券之全部贖回。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於本公司債發行後三十日至本公司債期滿前十日間,除法令規定禁止過戶期間外, 均可為轉換基準日。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次海外公司債對94年底預計每股盈餘稀釋百分比為15.36%,因此本次發行轉換債 ,對原股東每股盈餘之稀釋效果十分有限。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