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18
2.買回股份目的:作為轉讓予員工之股票來源,以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944,661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止執行完畢。
6.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5.7元至12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
得繼續執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10,000仟股;105,407仟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民國90年9月20日至90年11月12日止買回10,000仟股,共計105,407仟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3年6月18日第七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授權董
事會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員工或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得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
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
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3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9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
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具合理性,尚無
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