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28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
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
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但認股價格不得低
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50%、屆滿3
年75%、屆滿4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行使認股權之程序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
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權利期間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權利期間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
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權利期間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五)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行使認股之程
序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行使認股權之程序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
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
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權利期
間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
人員於權利期間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
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
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值
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
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權利期間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
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
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
賣。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
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