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2/12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增資新台幣
2,000,000,000元,經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財証
一字第0920149488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55731號函核
准在案,並洽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
賣。
3.因應措施:
(1)原已上市股票:普通股450,636,64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4,506,366,410元。
(2)本次現金增資上市新股股款繳納憑證:2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
計新台幣2,000,000,000元。
(3)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4)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上市買賣,於上市當日直接劃
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認購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上開股款繳納憑證
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換發普通股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