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15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53,465,92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9/16~100/11/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0908至971031買回10,000,000股
1000727至1000915買回6,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0年9月15日第八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案由:本公司為維護公司股東權益,擬辦理一百年度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 討
論。
說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管會所頒行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一百年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353,466仟
元,本次計劃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2,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0年9月16日起至100年11月15日止。預計買回6,000仟股,
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8%。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0元至12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買回申報需函送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
估意見。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
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請詳附件一)。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9月15日第八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9月16日起至11 月15 日止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即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八﹚,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
之三.二,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前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二、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買回股份之買回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
力及現金流量並無重大之影響且所訂買回股份價格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