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926,551,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3/24~100/05/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前三年無買回紀錄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第七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謹提請 討論。
(財務部提)
說 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0,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03月24日至100年05月2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12,000仟股
(6)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至3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
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85%,並且本次買回本公
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謹擬訂本公司「第七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一。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
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
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
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
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外,其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3月23日第八屆第二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股份1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8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1.8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
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
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
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結論
綜上評估,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
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
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申鼎籛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