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行使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贖回權暨終止上市日期
3.因應措施: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友訊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
條規定:(一)本債券發行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
面額總計低於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發行總額之
10%)時,本公司得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任何時
間,公告並函知本債券掛牌所在機構,提前向債
權人贖回本債券。自前述公告日起二十日內
(含第二十日),債權人得依本辦法第十一
條之定規定請求將@所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愈期未請求轉換者,本公司應
以公告屆滿一個月之日為提前贖回基準日,依下
列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尚未轉換之本債券:
1.本債券發行滿三年之日(含)前,贖回價格訂為
本債券面額加計按6.8%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
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止)。
2.本債券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滿五年之日止,
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加計按7.5%年收益率
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計算至
收回基準日止)。
3.本債券發行滿五年之翌日起至到期日止,贖回
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
二、本公司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董事會決議本
公司將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為強制提前贖
回全部未轉換公司債之基準日,並於該日之次營
業日(即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上市買賣。
債權人得於公告日起二十日內(即九十三年十
一月十七日)前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轉換成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友訊戊) 逾期未請求轉換者,本
公司將於提前贖回基準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將全部未轉換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友訊二)按面
額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以現金贖回。
三、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有本公司
收回(包括由集中市場買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
債券將被註銷,不再發行。
四、債券轉換換股權利證書(友訊戊)之轉換手續:
(一)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
(限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
「存券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
「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
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日後送交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
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
直接將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友訊戊)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債權人透過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轉換
(限93年11月17日前)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
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本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轉換請求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
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權利證書(友訊戊)。
五、債券贖回手續: 現券已過戶:債券持有人應持全部之債券
、原留印鑑於轉換基準日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部)】辦理收回手續。
(二)、現券未過戶:債券持有人備妥債券、並附證券交付
清單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印鑑於轉換基準日後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親臨或寄達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
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部)】辦理收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將於贖回基準日後,將存於集保戶
之全部未轉換股票逕行辦理贖回,本公司將統一於十二
月七日依集保通信地址掛號郵寄支票給股東。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