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9/23
2.發生緣由:高雄市環保局於100年08月01日至本公司稽查,發現本公司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經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經分析結果
懸浮固體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3.處理過程:因發現放流水質SS偏高,故立即由異樣輸返管線回流重新處理,
在08/01中午即恢復正常。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4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執行廢水改善工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經陳述後,仍於09/23確認須依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