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1
2.發生緣由: 一、公司於民國90年10月19日業經證期局台財證(一)第一四四四五九號
函核准備查在案發行之甲種特別股壹億伍仟萬股,已於民國93年09月20日發行期滿
三年。依公司章程第五之一條第七款,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三年,到期時應一次全部
轉換為相同股數之普通股,轉換比例以一股特別股換一股普通股。
二、本次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為未上市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未上市外,與
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三、訂定民國93年9月23日為特別股換票基準日。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