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25
2.發行期間: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以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等,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同意。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
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壹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每股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經績效考核,考績為丙等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1.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利之
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
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
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
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利,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利,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6)資遣:
i.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ii.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2.認股權人或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3.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
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依股務代理機構
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款者
,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1.當年度股東會常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
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
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憑證履約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
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
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
權利;末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
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