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16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九十一年盈餘分配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07.03
台財證一字第0920129627號函核准在案,依九十二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盈餘公積
提撥174,496,638元為股東紅利;41,365,390元為員工紅利.每股配發現金0.3元,股票
股利0.3元,合計0.6元.
2.本公司以盈餘107,931,010元增資發行新股10,793,101股,含員工紅利20,682,690元,
每股面額10元,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
3.本次除權除息基準日訂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除權除息交易日為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停止過戶期間為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至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4.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