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之除權除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配中股利(每股無償分配股票股利
0.30329元與現金股利0.50529元)暨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93年6月15日
股東常會通過,經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一
字第○九三○一三二五一八號函核准生效在案,本公司93年7月23日董事會決議除息
除權基準日為93年8月15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93年8月11日至93年8月15日
止停止股票過戶,93年8月9日為除權除息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