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09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說明: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台揚一」)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
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面額加計
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7.69%;滿四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
111.46%),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亦即 台端得於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日至同年七月十一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部行使「台揚一」之賣回權,本公司統一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匯款方式或
掛號郵寄即期支票予各申請人。除公告週知外特此分函通知。
二、 注意事項:
1. 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台揚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 若 台端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台揚一」賣回,恕不接受賣回公司債券。
三、 「台揚一」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集保賣回:(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 台端於九十四年
七月七日前逕至各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 「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二)現券賣回:(請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1. 「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2. 「台揚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4. 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10489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10499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電話:
(02)2504-8125,辦理債券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