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20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於93年12月20日重設調整
(1)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四年至九十
八年每年之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
,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六月二十九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以其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乘以101%為計算依據向下重新訂定
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
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
前已提出轉換請求者。
(2)以93年12月20日為基準日,按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平均收盤價擇一乘以101%所計
算之轉換價格為10.84元。
故轉換價格由每股新台幣11.3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10.84元,自93年12月21日起生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