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 重大訊息 - 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2312 金寶
發布時間:2011-08-26
主旨: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21,320,09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9~100/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0~11.72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年4月29日至100年6月24日止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0,000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比率:2.743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提請討論本公司100年度第二次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敬請 決議。 說明: (一)本公司前經100年4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於100年6月 24日執行完畢,執行情形如下: (1)已買回數量:4,000萬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2.7430%。 (2)已買回總金額:373,112,346元,平均每股買回價格:新台幣9.33元。 (二)現擬依證期局規定再次提案,有關本次實施庫藏股制度之細節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2,421,32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8月29日至100年10月28日止。 (5)預定買回數量:3,000萬股。 (6)買回之價格區間:新台幣11.72元至6.50元,惟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亦 將繼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573%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4,000萬股。 (10)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同說明一。 (11)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三)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 (四)董事會聲明如附件。 (五)本案之實施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另有關買回數量、價格及庫藏股制度其他相關 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董事長許勝雄先生詢問:本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是否分別為兩個不同的辦法? 常務 董事許勝傑先生詢問:「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之含義。董事郭賢明先生詢問:本次買 回股份之目的與前次之差異。監察人周永嘉詢問:買回數量之估計。均由報告人說明。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在場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種類、權利義務內容及受限情形) 第 二 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 三 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資格) 第 四 條:受讓人以本公司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釋之子公司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正式編制全職之員工 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細則之得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 五 條:本公司得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與 認股基準日本公司買回可供該次員工認購之總股數,制訂作業細則,以訂定認股基準日、 得認購股數及其他事項。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 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 七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成本(得另加計利息費用,依郵政 儲金匯業局每年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 八 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本公司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 十 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董事會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573%,另加計前次已買回股份40,000,000 股,合計買回股份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80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8.9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會計師評估後,買回股份對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並 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所訂買回股份價格尚無重大不合理之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