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8/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沈軾榮總經理及許文漢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利害關係人外,經主席徵詢其餘在場
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許文漢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任金寶電子(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63號衛星大廈1409房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辭典研發與產銷、計算機軟硬體技術及維修服務
。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為本公司及本公司轉投資事業派任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