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12/27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調整轉換價格。內容說明如下:
一、依上開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八十七年至九十
一年之無償配股基準日為基準(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債息基準日
為基準日),如基準日前十個營業日的平均收盤價低於轉換價格的百分之九三
時,應重新向下訂定轉換價格,惟不得低於重新訂定前轉換價格之百分之八十
。...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係依基準日前十個營業日、三十個營業業日、六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較低者乘以百分之一0一為計算依據。.
..」因本公司於本(九十一)年辦理減資換票作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元月一日止停止普通股買賣,故計算基準往前,以本(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前推算,經核算本公司九十一年減資換票停止交易日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十、三十及六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分
別為新台幣八.五六元、七.九八元及七.六五元。取三者中最低者為七.六
五乘以百分之一0一則為七.七三元,已低於目前轉換價格一六.七元之百分
之八十(即一三.四元),爰依規定將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
轉換價格自本(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由新台幣一六.七元調整為
一三.四元。
二、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