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與力捷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最高法院。
2.事實發生日:90/0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力捷電腦公司)之損害賠償
訴訟案,力捷電腦公司前以本公司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對其聲請假處分,造成其營業損失
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應賠償力捷電腦公司新台幣三千三
百二十八萬九千元整及利息。
4.處理過程:案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決駁回力捷電腦公司上訴,全案判決
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