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12/31
2.發生緣由:檢察官指控本公司董事長涉嫌偽造不實之不動產買賣
意向書,掏空本公司資金一億四千萬元,且交付款項
後本公司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影響股東權益至鉅,
經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六
年。
3.因應措施:檢察官起訴實與事實不符,未經查明即遽認該購地案
為虛偽。
本公司購地是為參與台中市垃圾焚化爐投標,且該筆
土地本公司已就付款部分完成過戶至本公司負責人名
下,且辦妥抵押設定新台幣一億七千九百萬元與本公
司,相關保全程序皆已完成,本公司絕無損失之虞。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