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3/20
2.發生緣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未經調查,即遽認本公司董事長林文騰
於八十九年八月間與陳姓地主簽約買地,支付購地價款一億四千萬
元,有掏空公司之嫌,影響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而於九十年十二
月廿八日將林文騰依偽造文書及背信等罪提起公訴,並求刑六年,
然本案經台中地方法院歷時七個月調查審理後,依本公司所提出之
各項資料及証據,認為林文騰與地主簽約購地確係為參與台中市垃
圾焚化爐投標案,且所購之地事前經過鑑價,淨值四億九千餘萬元
,林文騰經公司董事會授權以二億八千餘萬元與地主簽約,無價格
過高情事,且參加台中市府垃圾焚化廠投標並非虛構,並無損害麗
正公司權益之事實,因此以証據不足,判處林文騰無罪。
3.因應措施:公告說明。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