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正 重大訊息 - 本公司所屬子公司大炬環保科技股份限公司,因工程終止事 件遭受損害,決定對業主高雄縣大樹鄉公所提出行政訴訟,循求 救濟。

股票代號:2302 麗正
發布時間:2002-10-04
主旨:本公司所屬子公司大炬環保科技股份限公司,因工程終止事 件遭受損害,決定對業主高雄縣大樹鄉公所提出行政訴訟,循求 救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雄縣大樹鄉公所,法定代理 人黃寶源。訴訟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事實發生日:91/10/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被告高雄縣大樹鄉公所為處理鄉內一 般廢棄物焚化事宜,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四日與中唯環境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大炬公司變更前名稱)訂定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 負責興建位於高雄縣大樹鄉之焚化爐工程,運轉至八十九年底仁 武大型焚化爐完工運轉時,簽約後,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十日向高 雄縣政府提出設置許可申請,逾半年後縣府始來文稱,該案經環 保署認定係緊急性處理,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原告於補正後向縣府環保局申請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 設置許可,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始獲核發置許可証,原告即申辦地 目變更,但歷經行政程序仍未辦理完成,嗣因仁武焚化爐提前完 工運轉,八十九年一月底被告研議後決定不興建,並於二月廿四 日通知原告辦理解約,原告簽約後為履行契約已支付新台幣一億 三千七百七十四萬五千一百零三元整之成本,迄今並無一日運轉 ,致無回收成本之可能,被告遽然解約,已對原告造成實質損害 。 4.處理過程:原告曾與被告多次協議,因未能獲得合理之補償,因 此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受之 損害。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一億三千七百七十 四萬五千一百零三元整。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