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雄縣大樹鄉公所,法定代理
人黃寶源。訴訟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2.事實發生日:91/10/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被告高雄縣大樹鄉公所為處理鄉內一
般廢棄物焚化事宜,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四日與中唯環境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大炬公司變更前名稱)訂定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
負責興建位於高雄縣大樹鄉之焚化爐工程,運轉至八十九年底仁
武大型焚化爐完工運轉時,簽約後,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十日向高
雄縣政府提出設置許可申請,逾半年後縣府始來文稱,該案經環
保署認定係緊急性處理,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原告於補正後向縣府環保局申請第一類乙級廢棄物處理場
設置許可,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始獲核發置許可証,原告即申辦地
目變更,但歷經行政程序仍未辦理完成,嗣因仁武焚化爐提前完
工運轉,八十九年一月底被告研議後決定不興建,並於二月廿四
日通知原告辦理解約,原告簽約後為履行契約已支付新台幣一億
三千七百七十四萬五千一百零三元整之成本,迄今並無一日運轉
,致無回收成本之可能,被告遽然解約,已對原告造成實質損害
。
4.處理過程:原告曾與被告多次協議,因未能獲得合理之補償,因
此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提出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受之
損害。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一億三千七百七十
四萬五千一百零三元整。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