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
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人游明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五號。
2.事實發生日:91/09/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譚晶心,於八十五年四月間
因私人周轉向游明秋借款二百萬元,除簽發二佰萬元支票擔保外,
並提供二百五十張(每張一千股,每股面額外十元)本公司已作廢之
股票供擔保,游明秋在付款後,與譚晶心曾赴本公司辦理股票質權
設定,股務科長傅學芬不察而予辦理,同年四月十六日爆發假股票
事件,譚晶心被收押,游明秋不甘損失,而訴請譚晶心、譚影心、
傅學芬與本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游明秋起訴後,即委請六合法律事務所代為處
理,本件之借款人為譚晶心,與本公司無關,唯一、二審均以股務
科長傅學芬曾為游明秋辦理股票質押,認本公司應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等規負僱用人之責,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最高
法院以上訴理由未表明所違背之法令條項,而裁定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損害賠償於八十七年一
審判決後,因游明秋聲請假扣押,本公已將款項提交台北地方法
院,等同清償,目前對公司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