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正 重大訊息 -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游明秋損害賠償案上訴第三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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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2-09-10
主旨:主旨:公告本公司對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九五二號 游明秋損害賠償案上訴第三審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 人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人游明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五號。 2.事實發生日:91/09/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譚晶心,於八十五年四月間 因私人周轉向游明秋借款二百萬元,除簽發二佰萬元支票擔保外, 並提供二百五十張(每張一千股,每股面額外十元)本公司已作廢之 股票供擔保,游明秋在付款後,與譚晶心曾赴本公司辦理股票質權 設定,股務科長傅學芬不察而予辦理,同年四月十六日爆發假股票 事件,譚晶心被收押,游明秋不甘損失,而訴請譚晶心、譚影心、 傅學芬與本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游明秋起訴後,即委請六合法律事務所代為處 理,本件之借款人為譚晶心,與本公司無關,唯一、二審均以股務 科長傅學芬曾為游明秋辦理股票質押,認本公司應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八條第一項等規負僱用人之責,本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最高 法院以上訴理由未表明所違背之法令條項,而裁定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損害賠償於八十七年一 審判決後,因游明秋聲請假扣押,本公已將款項提交台北地方法 院,等同清償,目前對公司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