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12/31
2.發生緣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控本公司董事長於八十九年八
月涉嫌與陳姓地主簽訂不實之不動產買賣意向書,支付購地價
款一億四千萬元,但未辦理移轉過戶,「土地登記所有權人仍
為陳姓地主」,致使公司遭受一億四千萬元之損害,影響公司
財務及股東權益至鉅,因此依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具體求
刑六年。
3.因應措施:檢察官起訴內容與事實不符。本公司購買前述土地
是為參與台中市垃圾焚化爐投標,唯台中市政府迄今未完成開
標,本公司購地後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即送件辦理過戶,因該土
地為農地,受限法令規定,不得直接過予公司,經本公司監察
人同意,遂先行將土地過至本公司負責人名下,今年三月十八
日已完成過戶,且辦妥扺押設定新台幣一億七千九百萬元與本
公司,檢察官起訴指稱「土地所有權人仍為陳姓地主」即悖離
事實。本案現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因起訴所指與事實不符
,本公司咸信董事長必可獲無罪判決,此一購地案,因相關保
全程序皆已完成,對本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並無任何不良影響
。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