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
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期約取得位於台中市西屯區永林段
0411號不動產。
2.事實發生日:89/08/10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共伍仟柒佰伍拾坪,每坪單價新台幣(下同)伍
萬元整,總價計貳億捌仟柒佰伍拾萬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
免揭露其姓名):不適用。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第一期款約定於本公司向台中市政府提出土地之初步「環境影響說明書」時先
支付貳仟萬元,並於兩週內再支付餘款壹億貳仟萬元。
第二期款約定於本公司通過台中市政府對於用地之環境評估後,交易人相對人
正式出據「台中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第二座垃圾焚化廠)
計畫」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時起參拾天內支付貳仟玖佰伍拾萬元。
第三期款約定於本公司取得台中市政府之得標通知日起參拾天內支付貳仟玖佰
伍拾萬元,交易相對人應同時負責辦理他項權利之塗銷,及提供相關文書配合
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期款約定於本公司取得所有權過戶登記完畢日起分三期支付,現金支付貳
仟玖佰伍拾萬元,參拾天票金額貳仟玖佰伍拾萬元,陸拾天票金額貳仟玖佰伍
拾萬元。
本公司購入本件不動產係為參與「台中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垃圾焚化廠計
畫」之用,假設本公司於資格標審查不通過,或若本公司通過資格標審查,但
開價格標之結果未能得標時,交易相對人同意無條件返還訂金之全部,沒有任
何異議,但本公司應補償交易相對人申請謄本等之工本費。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公司董事會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通過針對「台中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垃圾焚化
廠計畫」授權董事長在參億元之額度內就投標前期作業先行準備。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
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
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
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參與投標興建「台中市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垃圾焚化
廠計畫」。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計支付第一期款壹億肆仟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