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10
2.公司名稱: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5日臺證上字第0990033510號函辦理。
一、本公司初次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後:
(1)上市掛牌後,最遲將於101年2月底前,參加公司治理制度評量。
(2)內部稽核人員每季應針對與鴻燡有限公司進貨交易是否符合本公司關係人管理辦法之
規定執行查核,如有未符規定情事應提報董事會,獨立董事須出席並表示意見。
(3)公司遵守於櫃檯買賣市場所作之承諾事項外,董事長特別助理黃淑媛並應遵守法令及
公司治理規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應落實監督。
二、本公司截至九十九年第四季為止,承諾事項說明如后:
(1)本公司將於101年2月底前參加公司治理制度評量。
(2)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查核上季與鴻燡有限公司進貨交易皆符合本公司關係人管理辦法
之規定,並無未符規定之情事,無須提報董事會,獨立董事亦無須出席表示意見。
(3)掛牌後本公司除遵守於櫃檯買賣市場所作之承諾事項外,董事長特別助理黃淑媛亦遵
守法令及公司治理規範,且經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落實監督。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