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23
2.公司名稱: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公司債(鑫永一)將於100年1月19日發行屆滿四年,按本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訂定債權人賣回權相關作業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轉換公司
債以發行滿三年之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
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報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99年12月10日後向交易證券商
辦理賣回手續,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
四年之利息補償金分別為債券面額之4.06%(賣回收益率1﹪)。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
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二、債權人若不欲行使賣回權,亦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有關轉換程序,請依轉換辦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訂100年1月19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滿四年)
四、每張債券收回價格計算公式:新台幣100,000元 *(1+4.06%)= 新台幣104,060元
五、賣回期間:
自99年12月10日起至100年1月19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債券持有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99年12月9日)至截止日前一個營業
日(100年1月18日)向交易證券商申請
六、賣回手續:請於100年1月18日前提出申請。
因本轉換債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券持有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
券賣回手續,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
(2)證券存摺。
(3)集保帳戶印鑑。
七、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於100年1月26日採匯款方式匯入債權人留存往來證券商之款項
劃撥帳號,其相關匯費由收回價款中扣除。
八、依所得稅法第14-1條之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即免扣證27萬元)之規定,並於債息發放時即扣繳稅款(實際稅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
九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