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3/20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700,000,000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元
5.發行價格:新台幣100元
6.發行期間:5年期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擬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海外轉投資、研發新產品及購買機
器設備。
10.承銷方式:(1)掛牌地點:櫃檯買賣中心 (2)發行地點:台灣
11.公司債受託人:未定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未定
15.簽證機構:未定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
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向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換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普通股。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滿三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
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
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實
質收益率4.04%);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5%(實質收益率為7.69%)。本公司
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本公司普通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
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
「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
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
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
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贖回殖利率如下:
1.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2%之債券贖回殖利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2.5%之債券贖回殖利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40日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
(四)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
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尚未確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權稀釋並無重大影響。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