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01
2.公司名稱:本公司及轉投資之子公司CCC USA 、美國大陸碳煙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66.67%
5.發生緣由:部分人士以與Ponca Tribe案相類似之訴求控告本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
CCC USA、美國大陸碳煙公司,於奧克拉荷馬州運作中之廠房於生產碳煙過程中
損害其財產。美國大陸碳煙公司與原告於7月初步協議擬以美金3,200仟元進行
和解,並進行尋求該案件全部原告同意,截至8月底,除仍有一名原告不同意和
解外,其餘原告均已同意並簽署和解書,和解金額為美金3,200,420元,美國大陸
碳煙公司已全數支付完畢。針對該名尚未同意和解之原告,於美國時間西元2010
/09/01進行聽証會,預估後續結果對本公司及子公司之財務狀況應不會有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美國大陸碳煙公司針對本案的損失美金3,200仟元已於99年6月
估列入帳,並已反應於本公司99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