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1/13
2.發生緣由:桃園縣環境保護局到本廠區周界採樣異味污染物,經官能測定後,本公司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異
味污染物之區域別: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10」規定,桃園縣政府爰依同法第56
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20萬元。
3.處理過程:立即改善相關設備元件,並重新檢測排放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2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強化密練工程廢氣/水蒸氣溶散的收集處理;目前防制設
備均正常操作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