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2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
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美金40,000仟元整
4.每張面額:美金1,000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依面額之102%發行
6.發行期間:5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擴增產能增購設備所需資金及因應原料採購
所需週轉金。
10.承銷方式:擬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依當地法令規定發行之
11.公司債受託人:美國紐約銀行
12.承銷或代銷機構:群益香港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美國紐約銀行
15.簽證機構:美國紐約銀行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完整轉換辦法詳發行後辦法,主要內容摘錄
如下,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轉換通知書」檢同債券、受託契約及
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文件或證明經由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待發行公司受理通知書後,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劃撥
方式交付新股。如請求轉換之本公司債持有人尚未開立海外公司債轉換集保
專戶,發行公司將俟持有人完成相關開戶手續後,再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新
股。如上述之中華民國有關法令有所變更,得依變更後當時之有關法令辦理
之。
17.賣回條件:除已提前贖回、買回、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債權人得於本公
司債發行屆滿二年及滿四年時,要求發行公司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其賣
回時利率範圍分別為1.5﹪及1.65﹪。
18.買回條件:(一)發行公司於發行滿一年後,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
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價格
達轉換價格(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之130%時,發行公司得
以面額將債券全部或一部份贖回。
(二)於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贖回、買回或行使轉換權時,發行公
司得以面額將債券全部贖回。
(三)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成本增加時,發行公司有權
以面額將債券全部贖回。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債債權人得於發行後三
個月後至本公司債到期日(依受託契約之約定)前三十日止,隨時依有關法
令及受託契約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次公司債之轉換價格
為33.6元,可轉換普通股股數約為39,220仟股(USD40,000仟元*32.945/33.6
)。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比例=39,220仟股/273,158仟股=14.36%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1.與本次發行相關事項若因主管機關指示或客觀環境變化
而作必要之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公告內容第一條董事會決議日期係董事會於92/12/12授權董事長全權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