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2
2.發生緣由:新竹縣環保局於99年05月05、06日派員至本公司新豐廠現場稽查,
發現廠區四周可聞到輪胎橡膠異味,並未完全有效收集處理,導致異味逸散
至廠區外,認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3.處理過程:本公司於99年06月15日向新竹縣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表示混煉
過程產生膠味,本公司已全力進行檢討並投入鉅額防治設備改善,效果應
顯著,故陳情新竹縣環保局撤銷處分,唯陳述意見未獲新竹縣環保局接納;
99年11月02日提出要求此案向環保署進行訴願,100年03月環保署回覆該訴
願維持原處份,隨後接獲新竹縣政府通知應繳納罰款。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近期增加去除膠味之防制設備及空氣門之投入,
已有具體改善效果並強化監督維護機制,以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