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200,000仟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100仟元整。
5.發行價格: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
銀行,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
11.公司債受託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處。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13.發行保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5.簽證機構:本次係發行無實體有價證券,故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為100年8月17日,以基準日(不含)前1、3、5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為基準價格,再以基準價格乘以
101%為計算依據,轉換價格為每股16.48元。
17.賣回條件:
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二年(民國102年8月25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
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民國102年7月26日),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
債券持有人,並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
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該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2.01%(賣回收益率1%)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18.買回條件: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自民國100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16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
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百分之三十(含)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
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本公司
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期間為民國100年9月26日至民國103年8月15日。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轉換公司債若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率約23.85%。
2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00年7月14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並授權董事
長決定訂價基準日及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定轉換價格,經董事長於100年8月16日決定
訂價基準日及轉換價格,特此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