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3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第一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志隆會計師及林美玲會計師查核報告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
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經本會計師等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等之責
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等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
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等相
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之(七)所述,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
,除春原營造(股)公司民國93年上半年度係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
損益,餘皆係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認列,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按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之被投資公司
其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83,839仟元及143,005仟元,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6,269仟元及12,736仟元。
依本會計師等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依被投資公司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或可能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
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
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各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
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等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據本會計師等之意
見,該等科目明細表係依照第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新鋼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各科目之明細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