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1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內容如下: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換公司債流通餘額310張(即三仟一佰萬元整),
依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公司以年利率2.25%之債券贖回收益率強制贖回,
其債券收回通知書內容如下:
債權人鈞鑒: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新台幣參千
貳佰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30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
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全部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
收回其債券,但債權人得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
要求本公司按當時之轉換價格及本辦法第九條與第十條規定,
將全部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
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
為普通股。
三、為進行債券收回作業,本公司將自93年6月3日起至93年6月7日止
停止辦理債券之轉換及過戶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名冊。凡持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請於93年6月2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登記,
電話:(02)27463797。
四、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本公司應以發信日屆滿一個月之日為強制提前贖回基準日
(93年7月6日),加計按2.25%年收益率計算之利息補償金(自
本債券發行日(92年7月9日)起,計算至收回基準日(93年7月6日止)
為強制贖回價格,以現金贖回當時尚未轉換之本債券。
五、債券收回手續:債券持有人請檢附:
1.公司債「新光一」(若為集保戶,請於債券申請買回前領回現券,
並另附集保債券交付清單正本辦妥過戶手續)。
2.身份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3.債券收回申請書。
4.原留印鑑。親臨或郵寄於93年7月6日(含寄達)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本公司債將於93年7月16日,將買回價款(扣除稅款及郵資),
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持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
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此 致
債券持有人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