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8
2.發生緣由:室外廢鐵堆置場未依規定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違反「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第4條規定。
3.處理過程:將依規定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4.預計可能損失: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法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除
出入口外,廢鐵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及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達實際廢鐵堆置高度
1.25倍以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