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
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及九十一年前三季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
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季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第三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
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季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季報表附註四所述,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九月三十
日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182,126千元及185,006千元,其相關之累積換算調整數分別為
20,521千元及26,602千元,暨其相關之民國九十二年前三季所認列之投資收益淨額為
3,431千元及民國九十一年前三季所認列之投資損失淨額為3,197千元,係依據該被投
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季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附註十七所述
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大陸投資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
所述之核閱程序執行核閱工作。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段所述該被投資公司財務季報表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倘經會計師核閱,對財務季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季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退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改為全額交割
股,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對於已到期之銀行借款及其利息未依約償還。志聯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不得行使對於該公司之債權及禁
止轉讓該公司之記名式股票。因遭法院裁定股票禁止轉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二日起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惟該公司已於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撤回重整,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恢復為普通交割股。截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流動
負債仍超過流動資產,能否繼續經營端視該公司是否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五所述依與銀
行團之協議內容償還銀行借款及其利息。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季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
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黃柏淑
會計師:王明志
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92)台財證(六)第22026號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