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聯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上半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意見

股票代號:2024 志聯
發布時間:2002-09-02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一年上半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意見
1.事實發生日:91/09/02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一年 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 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 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財 務報表中,部份長期股權投資係根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及九 十年六月三十日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175,519千元及193,457千元, 因此認列之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之投資損失淨 額分別為5,726千元及8,999千元。 另,附註十八中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 ,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 及相關被投資公司資訊若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報表可能影響而有 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編製,足以允當表達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 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之 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退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日起改為全額交割股,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起對於已到期之銀行 借款及其利息未依約償還。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 聲請重整及保全處分,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台北地方法 院裁定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不得行使對於志聯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及禁止轉讓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式股票 。因遭法院裁定股票禁止轉讓,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其有價證券之買賣。惟志 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台北地方法 院提出撤回重整並恢復有價證券交易之聲請,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恢復為普通交割股。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資產,繼續經營能 力端視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如財務報表附註十六所述與銀行 團之協議內容予以償還銀行借款及其利息。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 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 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意見,除應考量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 表、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資訊於經會計師查核後,可能對長期股 權投資變動明細表及營業外收支明細表有所影響外,該等明細表係 依據第五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 表有關之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