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1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息基準日、國內第一次及海外第二次可轉債停止轉換期間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案,業經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每股分派現金股息新台幣1.5元整。
二、經本公司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董事會決議,訂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為分派現金
股息基準日;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為現金股息發放日。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
停止股票過戶。
四、依本公司「海外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14條及「國內第一次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9條規定自93年7月23日至93年8月17日停止轉換。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星期四) 下午四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台北股東服務課,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5樓,電話:(02)2395-6780,辦理過戶手續,
俾可享受配息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