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3年6月30日及民國92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9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民國9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八及附註廿七「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所述,聚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對持股比例已達50%以上之被投資公司,帳上經採權益法評價,其民國93年6
月30日及民國92年6月30日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5,134,531仟元及4,355,344
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74.27%及77.24%。民國9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民國92
年1月1日至6月30日認列投資收益金額分別為221,157仟元及338,164仟元,占稅前
淨利之83.87%及94.69%。惟被投資公司提供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
本會計師亦無法採行其他查核程序,以確定此項長期股權投資於民國93年及92年6
月30日之價值,暨於民國93年及92年上半年度之投資損益。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對被投資公司長期投資之評價未能取得足夠與適
切之查核依據,對民國93年及92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或將有所影響外,第一段所
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聚亨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3年6月30日及民國92年6月30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93年1月1
日至6月30日及民國9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