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連地、簡慶輝、簡慶煌
、簡慶銘、簡慶星、簡宏宇、簡嘉?、簡吟如、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與簡周慧芬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0年度 字第 號。
2.事實發生日:100/07/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早於97年3月7日公告購入系爭「變更板橋都市計劃
(江翠北側地區)細部地區AB區開發單元重劃區內土地地號為台北縣國光段800地號
等共110筆土地」。本公司於99年底發現被告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與簡慶星等人
竟於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簽訂後將部分土地贈予其餘被告簡宏宇、簡嘉?、簡吟如、
簡伯勳、簡瑞瑩、簡瑞瑤等人,且被告簡瑞瑩又將部分所有權贈予被告簡周慧芬,
於99年9月間彼等被告另出賣予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理移轉所有
權登記在案,實已嚴重違反系爭買賣契約之約定,並害及原告之債權。被告亞昕國際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9月間與簡宏宇等七人就系爭土地簽訂買賣契約、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而受益時,顯已明知本公司就系爭土地對被告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
簡慶星等有請求交付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債權存在,因此受贈人與被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顯屬惡意之第三人,顯亦構成侵害本公司債權之侵權行為
。為確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依法起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
1,371,402元。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
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判決結果將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