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0年度司裁全字第3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就「變更板橋都市計劃(江翠北側地區)
細部地區」AB區開發單元自辦市地重劃所配回之部分住宅區土地買賣事宜產生爭議,
為確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資人之權益,不得已遂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及聲請假扣押簡慶輝、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之資產,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
定執行假扣押在案。
4.處理過程:本公司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院裁定假扣押,本公司須提出新台幣柒仟萬元或同面額之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
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如債務人未能提出合理解決方案,本公司將於勝訴後就已假扣押之資產進行強制執行
而取償,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