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1/28
2.公司名稱: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轉換債截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為
新台幣26,500,000元,已低於伍仟萬元(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轉換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伍億元整)。依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對本轉換債之提前贖回權,
「…………,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
債券總金額低於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
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
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十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本轉換
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
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債
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刊登公告並函知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
以匯款或支票按債券面額贖回本轉換債」。本次債券贖回基準日
訂為民國99年3月23日,相關作業依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
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
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本公司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