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12
2.發生緣由:依交易所台證上字第0930103133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下午約3時30分收到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南院慶九十三年執全新字第一二二四號函更正原列示之法定
代理人,惟該執行命令之擔保金提存手續仍有法定代理人錯誤之問題,
該執行命令之法律效力仍有疑義。
本公司法律顧問意見,其據以恢復董事職權假處分執行命令之提存擔保
金程序,有法定代理人錯誤之問題,且該提存之手續無從補正,本公司
已依法就假處分之執行聲明異議,故目前對前述之公開資訊,尚無需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