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92,127,835.88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6/17至93/08/16
6.預定買回之數量:18,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元至10.30元間,若市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本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6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
(因買回本公司股份以致影響流通在外之股本,如遇本公司除息時,
造成配息率變動,屆時將另行公告之。)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一)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受讓後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
股相同。
(二)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三)受讓人之資格: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
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
(四)轉讓之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長依本辦法及其作業細則公布員工每人可認購股數、認股基準日、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事項。
(3)員工每人可認購股數考慮因數為職等、職務、年資、特殊貢獻、向心力
及其個人年收入。
(4)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五)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
幣元為止)。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
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依增加或減少股份情形按規定調整之。
(六)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七)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甲、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乙、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丙、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後,本公司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與獲
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