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全面換發普通股股票作業案,業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轉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九)台
財證(三)第六八六一四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二、茲遵照奉准之普通股股票全面換發作業計劃書內容,製妥新股票,並經台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九月廿七日台證(八九)上字第O二七六八九
號函核准舊股票換發日期、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及舊股票停止上市買賣日期
,並將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一)換發股票時程:
1.股東於接獲換票通知書之日起即可預先前來申請換發,新股票於民
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發放暨上市買賣。
2.舊股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停止上市及買賣。
(二)換發股票之手續:
股東攜帶本公司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換發股票通知書親臨或郵寄下
列文件至本公司股務課,憑以辦理換發新股票。
1.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本公司寄送之換發股票通知
書及股東原留印鑑章,至本公司股務課換發。
2.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股東應持舊股票、股票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
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本公
司股務課先辦理過戶手續,並填妥新股票之換發股票申請書辦理換
發。
3.郵寄辦理換發者,除依前述辦理外,另請用掛號郵寄,以免遺失。
4.送存集中保管之舊股票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換發。
5.如不欲前來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換票者,可透過 貴股東開戶之券商
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前自行辦理股票送存集保公司,如屬緩課股
票,視同自動放棄緩課。
(三)股票換發地點:
1.中北部地區股東包括(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台
中、彰化、宜蘭、花蓮、及金門、馬祖、連江縣等地區)請至台北
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二一O號十一樓洽領。
電話(O二)二七七一七六一一。
2.南部地區股東包括(嘉義、雲林、台南、高雄、屏東、台東、澎湖
等地區)請至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一七O號一樓洽領。
電話(O七)二八一四一六一。
(四)本次換發股票總額已達上市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時,無須於收到舊
股票之當日換給供交割之新股票,故請注意應提前至本公司辦理換發。
三、除另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