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高興昌鋼鐵(股)公司 被告:呂泰榮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及1291號
2.事實發生日:100/10/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100年4月25重大訊息-本公司前於99年11月12日因財務調度
,出售二家子公司即協昌興貿易30.67%及協昌國際10%股權予第三人,原告高興昌監察人
陳錦旋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接獲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
股東國際票券之書面請求,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高興昌公司董事長呂泰榮提出股權
交易之價差造成原告高興昌公司損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100年4月29重大訊息-本公司於96年7月17日就其出售所有坐落於高雄市青海段61、63
地號土地與御元建設公司簽訂土地佣金契約,支付總價額千分之五的佣金(未稅)。
原告高興昌監察人陳錦旋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接獲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國際票券之書面請求,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高興昌公司董事長
呂泰榮提出給付原告高興昌鋼鐵(股)公司新台幣4,500,720元之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撤回對本公司董事長呂泰榮之民事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評估目前對財務及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監事改選後,待新當選董監事訴訟釐清相關爭議,再採行
必要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