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高興昌鋼鐵(股)公司 被告:呂泰榮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668號
2.事實發生日:100/04/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96年7月17日就其出售所有坐落於高雄市青海段61、
63地號土地與御元建設公司簽訂土地佣金契約,支付總價額千分之五的佣金(未稅)。
原告高興昌監察人陳錦旋於民國100年4月18日接獲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國際票券之書面請求,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高興昌公司董事長
呂泰榮提出給付原告高興昌鋼鐵(股)公司新台幣4,500,720元之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準備答辯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評估目前對財務及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一向依法行事,該訟訴應是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不致對
本公司財務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