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高興昌鋼鐵(股)公司 被告:呂泰榮 法院名稱:高雄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0/04/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於99年11月12日因財務調度,出售二家子公司即
協昌興貿易30.67%及協昌國際10%股權予第三人,原告高興昌監察人陳錦旋於民國
100年3月29日接獲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國際票券
之書面請求,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高興昌公司董事長呂泰榮提出股權交易之價差造成
原告高興昌公司至少新台幣5,337,990元之損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處理過程:答辯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評估目前對財務及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一向依法行事,該訟訴應是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不致對
本公司財務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