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4/07
2.公司名稱: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業經民國97年06月2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現金
私募方式募集資金新台幣1,200,000,000元, 業已經經濟部民國97年11月28日經
授商字第09701302460號函變更在案。
二、本私募增資案資金用途原為新建屏南碳鋼電爐煉鋼廠(土地、廠房及設備)
,當初本公司於申請建廠時,當時適用之法令係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自申請
建廠以來,一直與地方主管機關溝通是否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待取得共識後辦
理後續建廠工程,但基於為公司利益著想,將97年底當時未支用資金新台幣
1,124,000仟元,先行於97.11.17~98.01.21償還銀行借款,並於98年07月07日董
事會決議通過追認。
三、本增資案因受地方政府要求, 建廠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致建廠時程未確定之
影響及公司營運所需,擬修正本案未支用資金新台幣1,124,000仟元之運用計劃為
償還銀行借款及改善財務結構,依本公司於 97.11.17~98.01.21償還銀行借款之
借款利率區間2.7750%~4.0100%,每年可減少之利息支出為36,188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