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1
2.發生緣由: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99年12月17日稽查檢測,檢測製程污染源機械式焚
化爐之排放管道(P402)執行粒狀物、二硫氧化物、總氮氧化物排放值,檢測結果超過排
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
3.處理過程:收到彰化縣政府裁處書並依規定繳納罰鍰。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內部檢查焚化爐袋濾機發現濾袋破損並予以更換。
(2)安排4月份自行檢測並將於100年6月3日前檢具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政府報
請查驗。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